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
校友會組織章程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基隆市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校友會。 | 第二條 | 本會以增進校友情誼,相互砥礪,宏揚校譽以及獎掖後進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於光隆家商(基隆市信二路二六四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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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務 |
第四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 一、關於校友情誼之促進事宜。 | 二、關於後進校友就業之引薦。 | 三、關於校友聯誼刊物之編印及發行事項。 | 四、關於發揚校譽及協助母校推展校務等事項。 | 五、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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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員 |
第五條 | 一、凡母校畢業設籍本市年滿廿歲以上者,均為本會會員。 | | 二、凡曾在母校就讀一年以上,經理事會同意者,得為本會會員。 | 第六條 | 本會會員應享有之權利如下: | | 一、選舉、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 二、發言權及表決權。 | 三、參與年會及其他臨時集會。 | 四、本會各刊物之投稿權。 | 五、本會舉辦之各種福利措施。 |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 |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 二、繳納入會費與年費。 | 三、出席本會各種集會。 | 四、擔任本會各種職務。 |
| 第八條 | 曾任本校專兼任教職員得為本會名譽會員,但不享會員權利,亦無義務。 | 第九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 | 一、犯罪經刑事判決確定,在執行中或通緝中者。 |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三、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
| 第十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一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下列情事者即為出會。 | | 一、死亡。 | 二、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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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組織 |
第十二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其職權。 | 第十三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並組織理事會、監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五人,常務監事由監互選一人。 | 第十四條 | 本會置理事長(簡稱會長)乙人,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 | 第十五條 | 本會置名譽理事長一人及名譽理事若干人,但不得超過理事名額,均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決定,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追認,以會名義聘請之。 | 第十六條 | 本會理事長處理會務及綜理文稿事宜,理事長得聘雇祕書(簡稱總幹事)一人協辦各項會務,並提報理事會備案。 | 第十七條 | 本會視實際需要得設財務、活動、總務等工作小組,其工作人員與任務,由理事長就會員中遴選分配之,均提報理監事聯席會議備案。 | 第十八條 |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十九條 | 本會理事、監事如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職。 | | 一、自動提請辭職,經理監事會議聯席會議通過准其辭職者。 | 二、曠廢職務,經理事會調查後報請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 三、有損害本會名譽及權益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
| 第二十條 | 本會理監事及各組工作人員均為義務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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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職權 |
第廿一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 一、修訂及修改本會章程。 | 二、審議理事會報告。 | 三、審議經費預 | 四、選舉罷免理、監事。算及決算。 | 五、其他有關本會重要事項之決定。 |
| 第廿二條 |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 二、召集會員大會。 | 三、處理一切會務。 | 四、編列經費預算及決算。 | 五、研擬本會章程修正草案。 | 六、辦理監事會移付執行案件。 | 七、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長。 | 八、聘免工作人員。 |
| 第廿三條 | 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 | 一、對外代表本會。 |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事項。 | 三、召集理事會。 | 四、本會人事任用案件之決定。 | 五、辦理日常事務。 |
| 第廿四條 |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 一、監察本會會務之進行。 | 二、稽察本會之財務。 | 三、監察會員履行義務。 | 四、其他有關事項。 | 五、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 第廿五條 | 本會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 | 一、辦理監事會決議事項。 | 二、召集監事會議。 | 三、處理日常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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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會議 |
第廿六條 |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日期訂為每年校慶前後舉行,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員大會,地點由理事會決定之。 | 第廿七條 | 本會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及臨時會議。 | 第廿八條 | 一、理事會、監事會開會時,由理事長、常務監事擔任主席,理事長、常務監事因故未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 二、前項會議應邀請母校派員列席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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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經費 |
第廿九條 |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 第三十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 一、會員入會費。 | 二、年費收入。 | 三、自由捐款。 | 四、存款利息。 | 五、機關團體補助費。 |
| | 第二項會員年費之數額,由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之。 | 第卅一條 | 本會經費之管理使用依本章程第五章職權辦理之,並由財務組於每年會員大會向全體會員公佈帳目。 | 第卅二條 | 本會對增進母校校譽或有特殊貢獻之會員,得由理事會提請大會表揚,並商請母校獎勵之。 | 第卅三條 | 本會對參與會務工作著有績效之人員,得由理事會決議酌給精神上或物資上之獎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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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
第卅四條 |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卅五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照有關法令辦理。 | 第卅六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基隆市政府社會局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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