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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校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基隆市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校友會。

第二條

本會以增進校友情誼,相互砥礪,宏揚校譽以及獎掖後進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光隆家商(基隆市信二路二六四號)。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校友情誼之促進事宜。

二、關於後進校友就業之引薦。

三、關於校友聯誼刊物之編印及發行事項。

四、關於發揚校譽及協助母校推展校務等事項。

五、其他。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一、凡母校畢業設籍本市年滿廿歲以上者,均為本會會員。

 

二、凡曾在母校就讀一年以上,經理事會同意者,得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應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選舉、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發言權及表決權。

三、參與年會及其他臨時集會。

四、本會各刊物之投稿權。

五、本會舉辦之各種福利措施。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繳納入會費與年費。

三、出席本會各種集會。

四、擔任本會各種職務。

第八條

曾任本校專兼任教職員得為本會名譽會員,但不享會員權利,亦無義務。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犯罪經刑事判決確定,在執行中或通緝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下列情事者即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其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並組織理事會、監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五人,常務監事由監互選一人。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長(簡稱會長)乙人,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名譽理事長一人及名譽理事若干人,但不得超過理事名額,均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決定,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追認,以會名義聘請之。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處理會務及綜理文稿事宜,理事長得聘雇祕書(簡稱總幹事)一人協辦各項會務,並提報理事會備案。

第十七條

本會視實際需要得設財務、活動、總務等工作小組,其工作人員與任務,由理事長就會員中遴選分配之,均提報理監事聯席會議備案。

第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如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職。

 

一、自動提請辭職,經理監事會議聯席會議通過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理事會調查後報請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三、有損害本會名譽及權益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第二十條

本會理監事及各組工作人員均為義務職。

 

 

 

第五章 職權

第廿一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修訂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報告。

三、審議經費預

四、選舉罷免理、監事。算及決算。

五、其他有關本會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廿二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二、召集會員大會。

三、處理一切會務。

四、編列經費預算及決算。

五、研擬本會章程修正草案。

六、辦理監事會移付執行案件。

七、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長。

八、聘免工作人員。

第廿三條

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事項。

三、召集理事會。

四、本會人事任用案件之決定。

五、辦理日常事務。

第廿四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會會務之進行。

二、稽察本會之財務。

三、監察會員履行義務。

四、其他有關事項。

五、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第廿五條

本會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辦理監事會決議事項。

二、召集監事會議。

三、處理日常事務。

 

 

第六章 會議

第廿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日期訂為每年校慶前後舉行,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員大會,地點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廿七條

本會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及臨時會議。

第廿八條

一、理事會、監事會開會時,由理事長、常務監事擔任主席,理事長、常務監事因故未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二、前項會議應邀請母校派員列席指導。

 

 

第七章 經費

第廿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

二、年費收入。

三、自由捐款。

四、存款利息。

五、機關團體補助費。

 

第二項會員年費之數額,由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之。

第卅一條

本會經費之管理使用依本章程第五章職權辦理之,並由財務組於每年會員大會向全體會員公佈帳目。

第卅二條

本會對增進母校校譽或有特殊貢獻之會員,得由理事會提請大會表揚,並商請母校獎勵之。

第卅三條

本會對參與會務工作著有績效之人員,得由理事會決議酌給精神上或物資上之獎勵。

 

 

第八章 附則

第卅四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卅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照有關法令辦理。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基隆市政府社會局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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