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隆學校財團法人基隆市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88.09.01校務會議訂定
92.10.02家長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103.9.20家長代表大會審議修訂通過
111.9.22家長代表大會審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設置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以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會址設於校內。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於每學年度第一
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家長會,以利會務運作。
第二章 組織
第三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週內由班級家長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含進修部),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推舉組成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本校在學學生若有特殊教育學生,則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需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
第六條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置常務委員七人,由委員推舉之,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委員應就本校七人常務委員中推舉一人為會長,並推舉一人為副會長,家長會會長、副會長每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三章 會議與任務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第一次應於第期開學之日起六週內舉行,由原任會長負責召集並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度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會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副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均未能召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本校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應列席。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二、討論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三、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四、選舉、罷免委員會委員。
五、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九條 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副會長均未能召集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均未能召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本校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應列席。本校在學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時,應由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
第十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提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四、協助本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本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
七、依法推選家長代表家長會出席本校會議及校內外各種會議。
八、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得由會長視需要召開之,並負責執行委員會經常性會務。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會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委員始得開會;並均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
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常務委行使其權利。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十三條 家長會置職員一人,由會長推薦人選,經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
家長會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本校發展。
第十四條 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本校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職員名冊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十五條 委員會應由常務委員中推舉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經費及會務監察事項,由常務委員互相推舉之。
第十六條 財務委員職權如下:
一、協助本會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
二、管理本會財務事項。
三、與本會會長於本會預算、決算報表及明細表上,共同具名。
第十七條 監察委員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會會務。
二、定期稽核本會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審核決算報告。
第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委員會予以解職或解聘:
一、任職期間,因故不能履行職務。
二、任職期間,因個人行為影響本會聲譽。
三、有事實足以證明其從事或涉及不誠信、不正當之活動,或有妨礙公務、違反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前項解職、解聘事項之決議,應有委員會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應自解職、解聘決議之日起七日內,以可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解職、解聘事由與生效日期,及檢附該次會議紀錄。
第十九條 財務委員、監察委員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委員會予以解職或解
聘。
前項解職、解聘事項之決議,應有委員會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以出席
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應自解職、解聘決議之日起七日內,以可供存證查
核信件通知該財務委員、監察委員解職、解聘事由與生效日期,及檢附該次會
議紀錄。
第二十條 委員會委員有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會員代表大會予以解職
或解聘。
前項解職、解聘事項之決議,應有委員會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以出席
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應自解職、解聘決議之日起七日內,以可供存證查
核信件通知該委員解職、解聘事由與生效日期,及檢附該次會議紀錄。
第二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罷免時,應由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提案,三分之二
以上人員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罷免之。
前項罷免之決議,應自決議之日起七日內,以可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會長
、副會長及常務委員罷免事由與生效日期,並檢附該次會議紀錄。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二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但持有
低收入戶證明者免繳;收取金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其以對外募捐方式辦理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議,
並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
第二十三條 家長會費得委託本校代收,本校代收後應交家長會管理,於收取後兩個月內
撥入第二十六條之專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二十四條 家長會經費之運用,由委員會擬定計劃及預算,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
支用之。本會收支預算之起迄時間,以每年10月1日起至隔年9月30日止。
第二十五條 本會之經費支出及用途如下:
一、本會會務支出。
二、協助本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三、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四、支援本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
五、獎勵學生及教職員工。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十六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財務委員共同具名,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
支應設立專帳處理。除於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
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外,並應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連同經費收支
帳冊及憑證辦理移交。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本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中
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與以協調、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二十八條 家長會或其會員協助本推展教育貢獻卓者,得由本校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獎勵。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