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基隆市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94.09.06輔導工作委員會議通過
97.02.20性別平等委員會會議討論
97.08.29校務會議通過
106.09.04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
106.10.16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7.6.29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 (各級學校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九條(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組織) 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校為辦理性別平等教育,建立無性別歧視的教育環境,特設置私立光隆家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執掌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四條 本委員會採任期制,任期一年。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委員十五人,由校長就具性別平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遴聘之,負責執行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各項工作。
本委員會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第五條 由學務主任兼任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指示,辦理本委員會有關業務,並由生輔組長擔任助理。
本委員會得聘諮詢單位為顧問,提供諮詢服務,並協助課程規劃、設計、教材編製、師資培訓與檢討等工作。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邀請諮詢顧問及學者專家列席。
第七條 本委員會為執行重點業務需要或因應特殊事件之需求,得設專案小組,專案小組主持人由主任委員指定,並由相關業務單位予以支援。
第八條 本委員會作業由學務處擔任。
第九條 本委員會會務所需經費依每年所擬各項實施方案編列預算,由學校 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決議,提校務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